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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时间:2017-06-06 18:40
- 来源:未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物联网有序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7号)、《国务院关于促进信息消费扩大内需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2号)、《关于印发10个物联网发展专项行动计划的通知》(发改高技[2013]1718号),推进物联网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我委将于2014-2016年组织开展国家物联网重大应用示范工程区域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支持各地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需求,在工业、农业、节能环保、商贸流通、交通能源、公共安全、社会事业、城市管理、安全生产等领域,组织实施一批示范效果突出、产业带动性强、区域特色明显、推广潜力大的物联网重大应用示范工程区域试点项目,推动物联网产业有序健康发展。重点支持地方有条件的企业,根据自身基础条件开展物联网技术的集成应用,提供物联网专业服务和增值服务,推进精细化管理,提升生产效率,促进节能减排,保障安全生产,探索新型商业模式,培育新兴服务产业,支撑实体经济发展。通过示范工程区域试点,扶持一批物联网骨干企业,提高我国物联网技术应用水平,引导企业实现创新驱动发展,带动物联网关键技术突破和产业化,推动我国物联网产业健康快速发展。
二、主要任务、基本原则和重点领域
(一)主要任务
请各地发展改革部门认真分析本地区区域特点、发展优势和产业基础条件,建立完善的推进物联网发展协调机制,从解决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需求出发,有所为、有所不为,因地制宜,提出本地区国家物联网重大应用示范工程区域试点工作方案及重点项目考虑,系统推进本地区物联网发展及应用。
(二)基本原则
1、以市场为导向,以企业为主体。遵循经济规律和市场准则,发挥市场在资源调配中的基础性作用,充分调动企业积极性,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开展物联网应用,鼓励第三方应用服务平台建设和应用服务的市场化。
2、围绕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需求。紧密结合本地实际需求和基础条件,利用物联网技术改造传统产业,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和经济发展;促进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信息化,提高人民生活质量,促进信息消费。充分调动地方的积极性,由地方自主选择应用示范领域。
3、创新服务模式和商业模式。支持信息服务、系统集成等第三方服务企业参与物联网应用示范工程的运营和推广,鼓励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购买信息服务,积极探索新型物联网发展商业模式,发展有利于扩大市场需求的物联网专业服务和增值服务。
4、注重资源整合和信息共享。充分发挥地方的统筹协调优势,避免重复建设和不合理投资。加强各类资源的整合与协同,促进基础资源和信息的共享。重视信息资源的智能分析和综合利用,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5、有效带动上下游产业发展。充分发挥物联网带动性强的特点,加强物联网与云计算、大数据、下一代互联网、移动互联网、TD-LTE、智能终端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和先进制造技术的融合创新,带动技术融合创新和产业规模发展,形成具有较强竞争力的物联网产业集群。
6、与行动计划和前期项目做好衔接。做好与10个物联网发展专项行动计划重点任务的衔接,加强与国家创新型城市、智慧城市、云计算示范城市和下一代互联网示范城市等工作的统筹协调推进。
(三)重点领域
1、物联网专业服务和增值服务应用示范类项目。支持优势服务企业通过建设物联网应用基础设施和服务平台,提供工业制造、农业生产、节能环保、商贸流通、交通能源、公共安全、社会事业、城市管理、安全生产等领域的物联网应用服务。鼓励地方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向应用服务企业购买服务。
2、物联网技术集成应用示范类项目。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围绕生产制造、商贸流通、物流配送、经营管理等领域,开展物联网技术集成应用和模式创新。鼓励企业积极利用物联网技术改造传统产业,提升生产和运行效率,推进节能减排,保障安全生产,促进产业升级,带动物联网产业发展。
三、工作要求
(一)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原则上应为企业法人,要具有较强的技术开发、资金筹措、应用示范实施能力,以及较好的资信等级;在制定应用示范实施方案时,严格控制征地、新增建筑面积和投资规模。
(二)项目建设标准。项目要参照国家物联网技术标准规范建设和运营。涉及标识管理的,要与我委已批复的由中国科学院计算机网络信息中心牵头,联合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科技情报研究所、工业和信息化部电信研究院、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实施的物联网标识管理公共服务平台兼容。
(三)服务范围和能力。项目申报单位要提出合理的商业模式和服务模式。承担物联网专业服务和增值服务应用示范类项目的企业,要具备跨企业、跨行业的应用服务能力,并与用户单位签署协议或合同。承担物联网技术集成应用示范类项目的企业,项目实施后要有效提升企业的生产和经营效率。
(四)投资规模。重点支持示范效果突出、产业带动性强、推广潜力大的应用示范项目,单个项目投资规模原则上不低于5000万元。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发文机关: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发文字号:发改办高技[2013]2664号
发文日期:2013年10月31日